(2015)广民初字第37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李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初字第378号原告李某。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也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海亮代理审判员 逯相前人民陪审员 申 骁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俊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