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伽民初字第59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原告阿布力克木#U2022克热木诉被告张春醒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伽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伽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伽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伽民初字第593号原告:阿布力克木·克热木。被告:张春醒。本院在审理原告阿布力克木·克热木诉被告张春醒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阿布力克木·克热木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阿布力克木·克热木负担,由本院退还原告阿布力克木·克热木25元。代理审判员 曹 寅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吕文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