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民初字第83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原告耿明国与被告刘善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初字第836号原告耿明国,男,1973年4月3日生,汉族,住东阿县铜城街道办事处。委托代理人崔新文,女,1969年2月24日生,系原告之妻。被告姜彬,男,1978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东阿县陈集乡。被告刘善涛,男,成年,住东阿县牛角店镇。原告耿明国与被告姜彬、刘善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耿明国与被告姜彬达成赔偿及谅解协议,原告申请向本院撤回对二被告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耿明国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如下:准许原告耿明国撤回对被告姜彬、刘善涛的诉讼。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保全费52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茂群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秦建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