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执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宋奉廉与张鑫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执字第167号申请执行人:宋奉廉被执行人:张鑫依据(2013)二民初字第132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和期限,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宋奉廉与被执行人张鑫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张鑫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裁定中止并作结案处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2015)二执字第167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次作结案处理。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霍振义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 肖 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