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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汉)民初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崔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汉)民初字第121号原告崔某某。被告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某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崔某某承担。审判员  张红梅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董 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