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184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赵永祥承揽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永祥,巴彦淖尔市恒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1840号申请执行人赵永祥。被执行人巴彦淖尔市恒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呼会兵,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赵永祥申请执行巴彦淖尔市恒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临民初字第1859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巴彦淖尔市恒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人65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巴彦淖尔市恒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巴彦淖尔市新区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巴彦淖尔市恒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巴彦淖尔市新区支行的存款85000元(卡号:06×××57)。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金贵东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建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