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鄞江民初字第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李某与谷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谷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江民初字第236号原告:李某,职业不详。被告:谷某,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谷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红卫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郑璐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