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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2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宋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2721号原告:宋某。委托代理人:张良英,湖北维思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100元,由原告宋某负担。审 判 长 杨         世         庆人民陪审员 夏爱华人民陪审员陈国华二○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庞         海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