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2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宋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2721号原告:宋某。委托代理人:张良英,湖北维思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100元,由原告宋某负担。审 判 长 杨 世 庆人民陪审员 夏爱华人民陪审员陈国华二○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庞 海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