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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122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龚某与张某某、徐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某,张某某,徐某某,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1225号原告龚某,出租车司机。委托代理人司维,河北佳城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农民。被告徐某某。上述二被告委托代理人谢洪武,河北陈建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建设北路152号。负责人李士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军军,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某与被告张某某、徐某某、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龚某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龚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83元,减半收取1491.50元,由原告龚某承担。审判员  刘桂云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金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