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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郸民初字第84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朱杰与赵伟、郸城县晨宇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杰,赵伟,郸城县晨宇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郸民初字第843号原告朱杰,男,1969年1月25日生,汉族。被告赵伟,男,1979年10月6日生,汉族,(村)。被告郸城县晨宇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杰与被告赵伟及郸城县晨宇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周 涛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崔新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