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绍嵊执民字第95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黄爱珍与田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黄爱珍,田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嵊执民字第958号申请执行人:黄爱珍。被执行人:田永。申请执行人黄爱珍与被执行人田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绍嵊黄商初字第1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黄爱珍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田永立即归还借款本金67000元。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分期履行,被执行人田永已交付首期款1000元。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先行程序终结。故此案目前暂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绍嵊执民字第95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若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财  江审 判 员 何  红  兵代理审判员 陈  祖  华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周期超(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