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黄民初字第6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冯玉军与王吉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玉军,王吉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6130号原告:冯玉军。被告:王吉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冯玉军被告王吉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且双方已自觉履行,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玉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魏忠照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 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