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法民初字第04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晏勇与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江南商都生活馆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晏勇,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江南商都生活馆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04130号原告晏勇,男,汉族,1974年5月22日出生,重庆市完胜商务信息咨询中心员工,住重庆市巴南区木洞镇解放路161号附5号,公民身份号码510212197405222815。被告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江南商都生活馆。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惠工路11号,组织机构代码08469205-8。负责人杨晓琳,店长。委托代理人陈强(一般授权),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晏勇诉被告被告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江南商都生活馆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晏勇于2015年6月1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晏勇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开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3元由原告周开礼承担(已缴纳)。审判员 覃峰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熊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