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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潘法执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唐某某申请执行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某某,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松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潘法执字第17号申请执行人唐某某。被执行人赵某某。唐某某申请执行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赵某某已给付5000.00元。现查明剩余款项37975.00元被执行人赵某某暂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松民初字第124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二项原告唐某某要求被告赵某某所给付款项余款37975.00元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后,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  诚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旦真王甲引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