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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民终字第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霍如意不服不予受理起诉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霍如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终字第248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霍如意,男,汉族,现住平定县。上诉人霍如意不服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2015)矿民初字第301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称,被告山西阳煤寺家庄煤业有限公司是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下属单位,阳煤集团在阳泉市矿区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上诉人所诉劳动争议纠纷,用人单位所在地和劳动合同履行地均在晋中市昔阳县,不属于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林英审判员  郭晋江审判员  任晓辉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岳佳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