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中执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临沧市公安局移送执行苏有钧运输毒品罪没收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临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中执字第34号移送执行机关临沧市公安局。法定代表人马**,该局局长。住所地云南省临沧市**区**镇**路**号。委托代理人梁*,临沧市公安局干警。被执行人苏有钧,男,****年**月**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县人,农民,原住**县**镇**村**组**号,身份证号码**,因犯运输毒品罪被依法判处刑罚。临沧市公安局移送执行苏有钧运输毒品罪没收财产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临中刑初字第91号刑事判决书依法将涉案车辆云M**北京现代(悦动)轿车予以没收内容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审查后依法立案执行。现查明:涉案车辆云M**北京现代牌(悦动)轿车(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码:***),该车所有权原归属被执行人苏有钧,执行中,本院对该车辆依法委托评估,并于2015年6月12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面向全国公开拍卖。拍卖过程中,竞买人李*(身份证号码***)以最高价获得该拍卖车辆,并支付完毕拍卖成交价款人民币5.13万元,成为该项拍卖标的物的合法买受人。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云M***北京现代牌(悦动)轿车(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码:***)一辆的所有权归买受人李*(身份证号码***)所有。二、买受人李*可持本裁定书到车辆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 彬执行员 甘 新执行员 李 格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立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