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芷民一初字第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芷江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芷民一初字第266号原告杨某某,男。被告粟某某,女。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受理后,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法规,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鹏程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