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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芷民一初字第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芷江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芷民一初字第266号原告杨某某,男。被告粟某某,女。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受理后,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法规,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鹏程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