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海法台特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李琴梅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琴梅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甬海法台特字第6号申请人:李琴梅,女,1978年12月11日出生,白族,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云龙县。申请人李琴梅申请宣告何志安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李琴梅称:何志安是“浙玉渔运10168”船船员,2014年10月22日凌晨0时左右,该船抛锚在1662海区2小区,当时船上值班人员还和何志安在驾驶室说话,凌晨1时值班人员柯家学换班回船舱休息时发现何志安不在船上,马上发动全船人员找遍全船所有角落并且在附近海域搜寻一直未找到,现在已断定何志安无生还可能,故请求依法宣告何志安死亡。经查:何志安(曾用名戴何杨),男,1978年8月30日出生,白族,原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云龙县漕涧镇漕涧村委会地母坡组080号,公民身份号码,系“浙玉渔运10168”船船员,与申请人李琴梅系夫妻关系。2014年10月22日凌晨0时许,“浙玉渔运10168”船在1662海区2小区抛锚,凌晨1时许何志安落海失踪,至今下落不明,且经有关机关证明其不可能生存。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1月27日登报发出寻找何志安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何志安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何志安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其不可能生存,且本院公告寻找亦无果,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何志安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马 娟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王茜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