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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民一终字第33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薛风果与兰巨平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薛风果,兰巨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锡民一终字第337号上诉人(一审被告)薛风果,女,197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兰巨平,男,1957年6月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上诉人薛风果因与被上诉人兰巨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2015)二民初字第1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薛风果,被上诉人兰巨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段立厚于2013年3月1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内容是:“今欠到老兰煤款4325.00元,欠款人段厚厚”。之后段立厚因故去世。原告向段立厚的妻子薛风果索要煤款未果,以其为被告诉至该院。段立厚与段厚厚为同一人。原告出示的录音资料也证明原告向被告主张权利的事实。一审原告兰巨平以段立厚拖欠其煤款4325.00元为由,于2015年3月13日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薛风果偿还欠款4325.00元。该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的欠款事实清楚,在被告与段立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段立厚因家庭生活消费烤火煤所欠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原告的主张该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不知道此事,有原告提供的录音证据证明被告对此并不是一无所知。被告的抗辩理由该院不予采信。据此判决:被告薛风果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欠款4325.00元。宣判后,一审被告薛风果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上诉的主要理由是:被上诉人兰巨平出示的录音资料只能证明,段立厚因故去世后,被上诉人兰巨平向上诉人主张过权利,但是欠条的真伪性没有进行认定,且上诉人在2013年就与段立厚处于分居状态,该欠款上诉人不知情,因此请求驳回被上诉人兰巨平的诉讼请求。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应予确认。另查明,被上诉人兰巨平自2007年开始陆续给上诉人薛风果家中送煤,截止到2013年3月1日,上诉人薛风果的丈夫段立厚向被上诉人兰巨平出具了拖欠煤款4325.00元的欠条一份。上述事实,有欠条、视听资料、庭审笔录等证据在案为凭,这些证据已经一、二审开庭举证、质证和认证,具有证明效力。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兰巨平自2007年开始陆续给上诉人薛风果家中送煤,截止到2013年3月1日,上诉人薛风果的丈夫段立厚向被上诉人兰巨平出具了拖欠煤款4325.00元的欠条一份,后段立厚因意外事故死亡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对于上诉人薛风果上诉主张的,被上诉人兰巨平出示的录音资料只能证明,段立厚因故去世后,被上诉人兰巨平向上诉人主张过权利,但是欠条的真伪性没有进行认定,且上诉人在2013年就与段立厚处于分居状态,该欠款上诉人不知情,因此请求驳回被上诉人兰巨平的诉讼请求的上诉理由,因上诉人薛风果并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该份欠条非段立厚书写,且拖欠被上诉人兰巨平的煤款又发生在上诉人薛风果与段立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上诉人薛风果在段立厚死亡后,理应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诉人薛风果的上诉理由,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理费维持,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薛风果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朝 勒审判员 景 超审判员 黄 涛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杜慧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