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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鸡冠执字第375-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关于毛贵义申请执行李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贵义,李凤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鸡冠执字第375-3号申请执行人毛贵义,男。被执行人李凤华,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鸡冠商初字第331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李凤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李凤华在某银行账号xxx内存款4100000元的冻结。二、扣划对被执行人李凤华在某银行账号xxx内存款306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吕昌斌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秀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