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充民初字第242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何某某诉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充民初字第2426号原告何某某,女。被告刘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何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屈培先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庞自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