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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充民初字第242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何某某诉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充民初字第2426号原告何某某,女。被告刘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何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屈培先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庞自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