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嘉民二(商)初字第99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佩特化工(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萨格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萨格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嘉民二(商)初字第995号??原告佩特化工(上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ANDREAS某某。委托代理人王德杰,上海市金源方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萨格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上列当事人间因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周红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代理人王德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6月27日,原、被告及上海某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签订货款���让协议,约定,由被告接受上海某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欠原告的货款116,955.77元。当日,被告还向原告出具付款计划,承诺上述债务于2014年9月28日之前付清。但事后被告未能履行付款义务,为此,要求判令其支付上述欠款。原告提供了以下证据:1、货款转让协议;2、付款计划。被告未作答辩。鉴于被告未能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与其陈述进行了核对,并经审理查明,确认原告诉称之事实属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及上海某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三方间签订的债务转移协议合法有效,被告接受债务后未能履行付款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向原告付款的民事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上海萨格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佩特化工(上海)有限公司欠款人民币116,955.77元。如被告未能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39元减半收取1,319.50元,由被告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付本院)。审判员  周红军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孙 静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