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瓦民初字第4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南某甲与于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某某,于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瓦民初字第4173号原告:南某甲。法定监护人:南某乙。被告: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南某甲诉被告于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某甲负担。审判长 连世文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