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谯民一初字第0238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方向杰与赵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向杰,赵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2385号原告方向杰,男,196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赵峰,男,1965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原告方向杰诉被告赵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灿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向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方向杰诉称:2012年1月6日,被告赵峰向原告购买中药材,其拖欠原告药材款9200元,并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被告后陆续偿还5000元,剩余42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4200元。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赵峰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6日,被告赵峰向原告方向杰购买一批中药材,其拖欠原告方向杰药材款9200元,并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被告赵峰后来分三次共计偿还5000元,剩余42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原告方向杰针对其诉讼请求及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提交的证据为:1、身份证,证明原告的基本情况;2、2012年1月6日的欠条一张,证明被告欠原告药材款9200元,已偿还5000元。本院认为:合法债务应当清偿。本案被告赵峰欠原告方向杰药材款92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有被告本人所写欠条在卷佐证,被告应予偿还。上述欠款被告仅偿还5000元,剩余42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偿还,已经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对原告方向杰要求被告赵峰偿还欠款42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峰欠原告方向杰药材款42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支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赵峰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灿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胡向国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