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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民调确字第0030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李继俊、刘晓华特别程序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继俊,刘晓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调确字第00306号申请人:李继俊,男,195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申请人:刘晓华,男,1994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宁县。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受理申请人李继俊、刘晓华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李继俊、刘晓华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6月17日经合肥市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李继俊赔偿刘晓华:医药费凭发票支付;电动车维修费、误工费、交通费等人身损害赔偿合计10900元,于2015年6月17日已履行完毕;二、李继俊、刘晓华双方就此次交通事故再无其他任何争议。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艳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胡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