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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执字第00662-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12

案件名称

株洲平安租赁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株洲平安租赁有限公司,湖南桔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互相发展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岳执字第00662-2号申请执行人株洲平安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全胜。被执行人湖南桔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征东。第三人湖南互相发展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明。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以(2015)岳执字第00662-1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冻结了第三人湖南互相发展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现因执行需要,需要解除对上述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第三人湖南互相发展置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尹辉霞审判员  陈文忠审判员  毛万兵二〇一���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