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硚口立保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杨鹏与被申请人朱开明、居艳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鹏,朱开明,居艳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硚口立保字第00007号申请人杨鹏,男,汉族,住武汉市江汉区。委托代理人:姜华,湖北恒康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保人裴辉,男,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浠水县,现住地武汉市洪山区关山一路。担保人方芳,女,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现住地武汉市洪山区关山一路。被申请人朱开明,男,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穴市梅川镇,现住地武汉市硚口区汉水街。被申请人居艳容,女,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穴市栖贤路,现住地武汉市硚口区汉水街。申请人杨鹏与被申请人朱开明、居艳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杨鹏于2015年6月15日向我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朱开明、居艳容名下价值1,60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担保人裴辉、方芳价值1,600,000元的财产。二、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朱开明、居艳容价值1,60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应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吕 俊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姜丽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