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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翁法立民申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谢罗苟与王福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翁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谢罗苟,王福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翁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翁法立民申字第2号再审申请人谢罗苟,男,汉族。被申请人王福英,女,汉族。再审申请人谢罗苟因与被申请人王福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07)翁法民一初字第361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审查查明,本院于2007年12月3日作出(2007)翁法民一初字第361号民事判决书,于2007年12月10日送达原告王福英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少青,于2007年12月20日公告送达被告谢罗苟。本院认为,谢罗苟的再审申请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谢罗苟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陈联平审判员  罗建聪审判员  黄茂新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翠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