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翁法立民申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谢罗苟与王福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翁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谢罗苟,王福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翁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翁法立民申字第2号再审申请人谢罗苟,男,汉族。被申请人王福英,女,汉族。再审申请人谢罗苟因与被申请人王福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07)翁法民一初字第361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审查查明,本院于2007年12月3日作出(2007)翁法民一初字第361号民事判决书,于2007年12月10日送达原告王福英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少青,于2007年12月20日公告送达被告谢罗苟。本院认为,谢罗苟的再审申请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谢罗苟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陈联平审判员 罗建聪审判员 黄茂新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翠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