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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沁法执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长治市分行与王焕琪、王焕勋、张炎利金融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长治市分行,王焕琪,张炎利,王焕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西省沁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沁法执字第3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长治市分行负责人:刑玉明,职务:行长被执行人:王焕琪,男,汉族,1977年11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张炎利,女,汉族,1978年4月21日出生。被执行人:王焕勋,男,汉族,1973年3月16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长治市分行诉被执行人王焕琪、张炎利、王焕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王焕琪涉嫌其他犯罪,现正在服刑期间,被执行人张炎利、王焕勋下落不明,居住地不详,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山西省沁源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3)沁民初字第2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温瑞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