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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潍城望民初字第44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孙某甲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甲,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潍城望民初字第445号原告孙某甲。被告王某。原告孙某甲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魏晓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甲及被告王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年××月结婚,婚后由于种种原因造成夫妻感情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且双方已分居多年,尤其近两年被告与原告父母关系不和,致双方夫妻感情破裂,毫无和好可能。现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孙某乙由原告抚养,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王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孙某甲与被告王某1993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孙某乙,现随被告生活。双方婚后常因琐事发生纠纷,后原告于2015年5月7日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感情基础较好。双方已共同生活多年,在共同生活中虽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双方应互谅互让,相互体恤,不应轻率离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孙某甲与被告王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魏晓莉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谭春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