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永刑初字第25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杨方雀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方雀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温永刑初字第25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方雀,务工。曾因吸毒,于2009年4月6日被永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同月27日被浙江省乐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于同年5月7日被责令社区戒毒三年,2009年11月18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2月1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2年12月19日刑满释放;现又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永嘉县看守所。永嘉县人民检察院以温永检公诉刑诉〔2015〕184号起诉书、温永检公诉刑追诉〔2015〕4号追加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杨方雀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6月17��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夏如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方雀到庭参加诉讼。经永嘉县人民检察院建议,本案于2015年5月12日延期审理,同年6月10日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4年10月23日凌晨3时39分,被告人杨方雀在永嘉县东城街道“世纪联动”网吧,趁在73号机上网的被害人王某乙睡着之际,窃取王某乙放在椅子上的一部苹果5S手机。经估价,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3402元。2、2014年10月25日凌晨4时53分许,被告人杨方雀在永嘉县东城街道“动感空间”网络会所,趁在2、3号机上网的被害人金某乙、刘某睡着之际,分别窃取金某乙、刘某放在电脑桌上的HTC手机、欧博信手机各一部。经估价,被盗HTC手机价值人民币20元,欧博信手机价值无法鉴定。被盗HTC手机现已追回发还被害人。3、2014年10月25日凌晨5时2分许,被告人杨方雀在永嘉县东城街道“世纪联动”网吧,趁在68、70号机上网的被害人郑某、潘某睡着之际,分别窃取郑某、潘某放在电脑桌上的联想手机、酷比手机各一部。经估价,被盗联想手机、酷比手机价值分别为人民币819元、10元。被盗酷比手机现已追回发还被害人。4、2014年10月16日凌晨,被告人杨方雀得知被害人徐某丙、杨某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带走,便用事先复制的钥匙进入徐某丙、杨某租住的永嘉县南城街道明珠花园12幢401室,分别窃取徐某丙、杨某的黑色联想笔记本电脑一台、黄色金属项链一条。经估价,被盗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800元,现已追回发还被害人。经检测,被盗金属项链不含贵重金属。另查明,被告人杨方雀归案后,向公安机关揭发杨某容留他人吸毒和金辉贩卖毒品的事实。现杨某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逮捕,金辉涉嫌贩卖毒品罪因身体原因被监视���住。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方雀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乙、潘某、郑某、金某乙、刘某、徐某丙、杨某的陈述,证人叶某甲、徐某甲、徐某乙、林某、叶某乙、叶某丙、顾某、王某甲、金某甲、谢某的证言,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及情况说明、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扣押及发还清单、价格鉴定意见、检测报告、手印鉴定意见、调取证据清单、收款收据、旧机回收登记便签、身份证照片、网吧上网人员详情查询结果单、通告及照片、网吧监控视频、立功意见、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刑事判决书以及被告人杨方雀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方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方雀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方雀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系立功,结合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部分涉案赃物已追回,决定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方雀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日起至2015年10月1日止。)二、责令被告人杨方雀退赔违法所得,返还相应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良海人民陪审员 金秋英人民陪审员 郑丽丽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邵中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