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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梅民申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4-21

案件名称

孟某甲与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孟某某,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民申字第2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孟某某,男,1968年8月29日生,汉族,房产局职工,现住吉林省梅河口市。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宋某某,女,1965年1月6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北京市昌平区。再审申请人孟某某因与被申请人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梅民初字第6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孟某某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04年12月9日登记结婚,存在事实认定错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根本未进行过结婚登记,被申请人向贵院提交的结婚证系伪造或变造。因当时申请人以为同居即为事实婚姻没有提出疑义,由于申请人的无知造成贵院判决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款之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及以上事实和理由,申请人认为该判决的事实依据不存在,因此应以撤销。特向贵院申请再审,请求贵院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再审请求。被申请人宋某某提交意见称:我在与孟某某共有权确认一案的庭审过程中,孟某某将(2015)梅民申字第2号案件受理通知书作为中止案件的事由提交法庭,虽然该请求已被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驳回,该案目前一审已完结。我和孟某某2000年左右相识、相恋,2002年2月我追随他到北京发展,2004年12月登记结婚,2005年儿子孟某甲出生。孩子的准生证和户口也是凭着双方的结婚证办理的。我们在北京共同生活期间,始终以夫妻名义生活、创业及在亲朋好友中走动,以女婿、媳妇身份孝敬双方父母。所以在夫妻感情破裂、双方无法好合好散的情况下,我首先想到的是通过法院离婚。我从2011年3月开始启动法律程序诉请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期间我一直奔波于北京、梅河口市两地,直至2014年11月判离。在贵院判决我俩离婚后,孟某某于该年8月2号提起上诉。上诉状中,其对贵院判决离婚没有异议,仅对财产部分提起上诉。虽然孟某某并不想挽救与我的婚姻关系,但他从来没有就婚姻登记有问题免除或简略双方的离婚程序,由此可以推断:就是孟某某本人,也从没有怀疑过我们婚姻的合法性。孟某某的目的无非是干扰房产共有权确权案件的继续审理。在此恳请贵院驳回孟某某在贵院提起的无理诉请。经审查查明:申请人孟某某提交了结婚证复印件1份、户口本复印件1份、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原件1份;被申请人宋某某提交了结婚证原件1份。本院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结婚证复印件1份、户口本复印件1份能够说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有结婚证及一子孟庠丞的事实。申请人提交的梅河口市民政局出具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只能说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在梅河口市民政局所辖范围内没有结婚登记档案记录,并不能直接证明被申请人提交的结婚证原件系伪造或变造。综上,孟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孟某某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田 伟审 判 员  王乃馥代理审判员  张春丽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于峻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