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沙商初字第0007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牛坤利与苏州新乐化纤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坤利,苏州新乐化纤有限公司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沙商初字第00072号原告牛坤利。被告苏州新乐化纤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068693-6,住所地太仓市璜泾镇永乐村。法定代表人瞿耀忠,执行董事。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牛坤利诉被告苏州新乐化纤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牛坤利未依法交纳案件受理费,经本院催交后仍未交纳,也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郭玉昆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