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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庆民初字第327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相玲与谭绍兵、廖碧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庆民初字第3278号原告相玲。委托代理人周伟,四川皓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旭东,四川皓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谭绍兵。被告廖碧珍。本院在审理原告相玲诉被告谭绍兵、廖碧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6月10日通知原告预交诉讼费,原告相玲及其委托代理人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交书面说明其不向法院交纳诉讼费,请求法院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陈  叙  瑺人民陪审员 ���朱成平人民陪审员 李    丽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长  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