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庆民初字第327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相玲与谭绍兵、廖碧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庆民初字第3278号原告相玲。委托代理人周伟,四川皓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旭东,四川皓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谭绍兵。被告廖碧珍。本院在审理原告相玲诉被告谭绍兵、廖碧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6月10日通知原告预交诉讼费,原告相玲及其委托代理人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交书面说明其不向法院交纳诉讼费,请求法院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陈 叙 瑺人民陪审员 ���朱成平人民陪审员 李 丽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长 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