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麦民二初字第211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吴某与被告程某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麦民二初字第211号原告吴某。被告程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程某、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原告吴**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30元,减半收取515元,由原告吴某负担,退还原告吴某515元。审判员  张征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岳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