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婺民执字第83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毛协忠与朱国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协忠,朱国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金婺民执字第832号申请执行人:毛协忠被执行人:朱国军身份证:330825197412262912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民二字第02846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朱国军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朱国军名下有房产(位于金华市米兰花园17幢2单元501室,产权证号码002××××6071。)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位于金华市米兰花园17幢2单元501室,产权证号码00236071。)。二、查封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执行员:冯运才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建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