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景民一初字第46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刘吉顺与王益军、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吉顺,王益军,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景民一初字第469号原告:刘吉顺,农民。被告:王益军,农民。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高力斌,系该公司总经理。地址:衡水市胜利中路38号。委托代理人:赵瑞端,河北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5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本院审判员胡永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要求被告赔付我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10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简要事实:2015年4月22日11时许,被告王益军驾驶冀T×××××号小型轿车,沿景县王千寺镇王千寺村西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千禧酒店路口时,与由西向东行驶的原告刘吉顺驾驶的冀T×××××号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原告受伤的事故发生。被告王益军的车辆在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投有保险。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于协议达成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以上共计9283元。二、双方无其他争议。三、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刘吉顺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胡永冈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苒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