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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长民初字第00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李冬琴诉张振文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长民初字第00284号原告李某,女,195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延长县安河镇土莫行政村喜家山村人,住该村。被告张某,男,195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延长县安河镇土莫行政村喜家山村人,住该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6月17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审判员  刘杰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闫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