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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执恢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美营与被执行人刘伟林、冯雪松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美营,刘伟林,冯雪松,冯安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中执恢字第23号申请执行人刘美营(系被害人),女,汉族,被执行人刘伟林。被执行人冯雪松。被执行人冯安同。申请执行人刘美营与被执行人刘伟林、冯雪松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本院于2011年9月21日作出的(2011)二中刑初附民字第13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刘伟林、冯雪松、冯安同未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刘美营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41709.5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又未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此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经申请执行人刘美营申请救助,已对其发放救助款,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1)二中刑初附民字第13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涉及刘美营附带民事赔偿部分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德明审 判 员  沈晶宇代理审判员  冯晓明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余 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