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港北刑初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0-11

案件名称

郭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港北刑初字第251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某,无业。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3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港市看守所。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港北检公刑诉(2015)1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港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丽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9日2时50分许,被告人郭某驾驶车牌号为桂R×××××的小轿车沿金港大道由贵港市区往覃塘方向行驶,至贵港市港北区金港大道港兴停车场门前路段时,因郭某驾车未注意观察路况,致使其驾驶的桂R×××××小轿车碰撞、碾压到躺卧在机动车道内的行人无名氏,造成无名氏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郭某驾车逃离现场。经交警部门认定,郭某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无名氏负本次事故次要责任。另查明,2015年1月9日上午9时许,交警部门通过侦查手段确认肇事车辆为桂R×××××小轿车后,便联系到车主覃某,覃某告知民警当时是其朋友郭某开车,并允诺会和郭某前去投案自首。同日中午,被告人郭某到派出所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郭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证人韦某、覃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鉴定结论通知书,法医学尸体检验司法鉴定报告书、广西正廉司法鉴定所鉴定检验报告书、鉴定结论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复印件,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被告人郭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且在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郭某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郭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5日起至2017年9月2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周小杨人民陪审员苏莉人民陪审员梁燕波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郑志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