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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初字第5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张晋强与申红忠、刘艳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晋强,申红忠,刘艳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513-2号原告张晋强。被告申红忠。被告刘艳敏,系高阳县发改局职工。本院受理原告张晋强诉被告申红忠、刘艳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晋强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晋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24元,减半收取1162元,保全费1044元由原告张晋强负担。审判长  栗荣红审判员  王 娜审判员  庞 涛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