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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执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新县支行住所地广西大新县桃城镇民生街21号与赵印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新县支行,赵印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13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新县支行住所地广西大新县桃城镇民生街**号。法定代表人莫海艳,行长。委托代理人黄彦炜,该行三农金融部业务管理。被执行人赵印新,农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新县支行与赵印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新民初字第175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义务人赵印新未按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权利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新县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立案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人民币8153.19元,案件受理费315.5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赵印新主动偿还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新县支行借款本金3011.84元,支付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5177.4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15.5元,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赵印新已全部履行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新民初字第17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韦石峰代理审判员  农有明代理审判员  黄贤山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许桉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