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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鹿执民字第2050-205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浙江隆丰高分子新材料有限公司、温州市梦德豪制革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浙江隆丰高分子新材料有限公司,温州市梦德豪制革有限公司,鲁学海,石白,戴银辉,郑醒,浙江恒霸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张武释,邱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鹿执民字第2050-205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法定代表人:杨锡舟。被执行人:浙江隆丰高分子新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鲁学箭。被执行人:温州市梦德豪制革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莲芳。被执行人:鲁学海。被执行人:石白。被执行人:戴银辉。被执行人:郑醒。被执行人:浙江恒霸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少华。被执行人:张武释。被执行人:邱菊。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温州鹿城法院(2014)温鹿商初字第04068、4069、4070、4072、4073号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05月25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浙江隆丰高分子新材料有限公司、温州市梦德豪制革有限公司、鲁学海、石白、戴银辉、郑醒、浙江恒霸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张武释、邱菊银行存款4779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财产后,限被执行人7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法院将依法变卖、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朱 桢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陈祥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