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宜张商初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宜兴市瑞升纺织有限公司与江苏省国际高新技术展示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兴市瑞升纺织有限公司,江苏省国际高新技术展示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宜张商初字第159号原告宜兴市瑞升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西渚镇工业集中区洋渚路。法定代表人徐六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任小玲,江苏义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省国际高新技术展示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中华路50号江苏国际经贸大厦5楼。法定代表人匡晖,该公司副总裁。委托代理人张昊,北京市康达(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宜兴市瑞升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升公司)与被告江苏省国际高新技术展示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瑞升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任小玲、被告交易中心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瑞升公司诉称:交易中心公司与其公司在2011年9月29日签订购销合同2份,合同金额共计212167.5元。其公司已经按约履行交货,交易中心公司尚结欠款项45350元。该款经多次催要未���,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交易中心公司立即支付4535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交易中心公司辩称:双方签订2份产品供销合同,其公司分别与2011年9月30日向瑞升公司支付63650元,2011年10月21日支付110000元,前述173650元货款是其公司根据合同实际履行的情况确定的金额,双方就该买卖合同法律关系没有争议,请求法院驳回诉请。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29日,瑞升公司与交易中心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合同2份,约定由瑞升公司向交易中心公司提供面料。合同载明:“麻粘55%亚麻45%粘胶有效幅宽53/54…合计金额150605元(按实际发货数结算)…瑞升公司负担至交易中心公司指定工厂(江苏地区)。…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30%预付款,50%货款提货。20%出货后凭全额增值税发票30天内结算,开票资料由交易中心公司提供。当月开票后,次月底一次付清”。“100%粘胶,有效幅宽52/53��合计金额61562.5元”。期间,2012年3月14日,瑞升公司开具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NO16052049,金额91500元、NO16052048,金额91500元),合计金额为183000元。交易中心公司已支付173650元,瑞升公司于2014年10月29日诉至本院。审理中,瑞升公司以2012年3月14日开具的收货单位为南京泛海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泛海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NO16052047,金额36000元)为依据,主张系应交易中心公司指示开具的发票,该款应由交易中心公司支付。交易中心公司不予认可,瑞升公司也未能提供受交易中心公司指示的相关证据。上述事实,有合同、增值税发票及本院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瑞升公司与交易中心公司之间的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双方均应按约履行自己的义务。结合合同约定付款条件“20%出货后凭全额增值税发票30天内结算,开票资料由交易中心���司提供”及瑞升公司开具交易中心公司的2份增值税发票,可以认定交易中心公司已收到发票对应金额183000元的货物。扣除已支付173605元,交易中心公司尚欠9350元应予支付;瑞升公司开具收货单位为泛海公司发票所对应货物,交易中心公司不予认可,瑞升公司也未提供履行交货的证据及受交易中心公司指示开具的先关依据,瑞升公司主张交易中心公司支付该部分货款的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江苏省国际高新技术展示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宜兴市瑞升纺织有限公司价款9350元。二、驳回原告宜兴市瑞升纺织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934元,财产保全费520元,合计1454元,由瑞升公司负担1154元,由交易中心公司负担300元。由交易中心公司负担部分已由瑞升公司垫付,交易中心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瑞升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孙恒俊代理审判员 吴旻昊人民陪审员 黄立新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杜鹏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