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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京民初字第64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王春女与仇小兵、钱燕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春,仇小兵,钱燕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京民初字第640号原告王春女。委托代理人黄友定、李翔,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仇小兵。委托代理人李竞,江苏中坚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钱燕。委托代理人李竞,江苏中坚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春女诉被告仇小兵、钱燕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春女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春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970元,减半收取1498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9985元,由原告王春女承担。代理审判员 兰 欢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耿捷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