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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廉法塘民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刘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廉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刘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廉法塘民初字第29号原告黄某某,女,1979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被告刘付某某,男,197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刘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罗 水人民陪审员  黄小清人民陪审员  郑元秀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碧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