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廉法塘民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刘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廉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刘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廉法塘民初字第29号原告黄某某,女,1979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被告刘付某某,男,197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刘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罗 水人民陪审员 黄小清人民陪审员 郑元秀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碧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