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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1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与被告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048号原告王某。被告苏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杨国忠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翟漫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