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川民初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耿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金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川民初字第150号原告耿某某,女。被告马某某,男。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耿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李正强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耿某某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耿某某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耿某某承担。审判员 李正强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 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