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7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严科艳与黄颖忠黄颖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科艳,黄颖忠,黄颖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75号原告严科艳,男,汉族,1974年7月9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委托代理人叶琼彪,广东法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颖忠,男,汉族,1985年9月15日出生,住址广东省兴宁市。被告黄颖通,男,汉族,1984年11月27日出生,住址广东省兴宁市。原告严科艳诉被告黄颖忠、黄颖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严科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1500元(已由原告预交),本院收取57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谭 茜人民陪审员 张 小 娜人民陪审员 曾 彩 荣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何志伦(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