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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7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严科艳与黄颖忠黄颖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科艳,黄颖忠,黄颖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75号原告严科艳,男,汉族,1974年7月9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委托代理人叶琼彪,广东法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颖忠,男,汉族,1985年9月15日出生,住址广东省兴宁市。被告黄颖通,男,汉族,1984年11月27日出生,住址广东省兴宁市。原告严科艳诉被告黄颖忠、黄颖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严科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1500元(已由原告预交),本院收取57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谭    茜人民陪审员 张  小  娜人民陪审员 曾  彩  荣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何志伦(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