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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兰执字00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李发荣与卓顺其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发荣,卓顺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兰执字00123号申请执行人李发荣,男,1950年7月2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卓顺其,男,1991年1月1日生,汉族。关于申请人李发荣申请执行卓顺其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2014)兰民初字第018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执行人卓顺其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申请人李发荣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0535.92元。由于被执行人卓顺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李发荣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卓顺其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发荣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兰民初字第018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保安审判员  张 茜审判员  张相东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朱睿聪 关注公众号“”